(2017)粤2072民初2982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8-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2982号

曾凡聪: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凡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8652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曾凡聪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7日下午四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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