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117号公告裁定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8-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3117号

林则成:

  本院受理原告阮元山与被告林则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17)粤2072民初31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元山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2元,减半收取1791元,由原告阮元山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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