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476号判决书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8-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3476号
赵志勇、陈霞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与被告赵志勇、陈霞英、张顺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3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志勇2014年12月19日签订的最高额借款合同;
二、被告赵志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计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及复利(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截至2017年6月6日为7460.8元);
三、被告张顺添、陈霞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61元,由三被告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作收退,被告于上述付款期限内迳付给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