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477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8-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3477号
李杰光: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健明、梁银珍、李杰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张健明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84459.75元,并按合同约定计收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至清偿之日止;
2.解除原告与被告张健明签订的编号为0200003201501025的《个人借款合同》;
3.被告梁银珍、李杰光对被告张健明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李杰光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0日15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