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788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8-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3788号
广东南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方旭诉被告广东南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朱华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1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0060元(利息自2016年12月31日计至付清全部欠款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6月30日为起诉金额,按每日0.3%的标准计算)合计人民币170060元;
2、判令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广东南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9月11日10时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12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