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818号民事起诉状公告正本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8-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3818号
董本亮: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启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本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381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书面答辩的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登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峰、钟春连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曾方园担任,本院定于2017年9月1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