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157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8-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4157号
中山市东凤镇蜀龙电子电器厂、刘召军、王利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琪霖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东凤镇蜀龙电子电器厂、刘召军、王利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三被告连带清偿原告货款4638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东凤镇蜀龙电子电器厂、刘召军、王利霞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0日15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