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232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8-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4232号

万载县长利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锦祥与被告唐建明、万载县长利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一、三被告赔偿原告陈锦祥各项损失195650.31元(其中住院伙食补助费5800元、护理费7540元、误工费5065.14元、交通费1000元、司法鉴定费1800元、残疾赔偿金139028.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5416.37元);二、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万载县长利盛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9日10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