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353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8-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梁美见:

  本院已受理原告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梁美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5353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截至2015年10月28日的借款本金105296.57元、利息2612.82元,并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自2015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即合同实际利率上浮50%计算)。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截至2015年10月28日的罚息483.70元及催收工本费1400元。

  注:以上各项共计109793.09元。

  三、判令原告对被告所有的粤TMJ483抵押车辆按照抵押登记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判令被阿狗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夏重彬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梁瑜、代理审判员林谊琼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邓键婷担任,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