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672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8-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5672号
冯华东:
本院受理原告黎健銮诉被告冯华东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支票金额人民币63044.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6304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付款到期日即2017年4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冯华东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6日15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