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672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8-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5672号

冯华东:

  本院受理原告黎健銮诉被告冯华东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支票金额人民币63044.0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6304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付款到期日即2017年4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冯华东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6日15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