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5730号民事起诉状公告正本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8-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5730号
中山市诺升电器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南尚电工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诺升电器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573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判决中山市诺升电器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0649.4元及从起诉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银行同期流动资金利率计算);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书面答辩的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登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刘峰、钟春连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由曾方园担任,本院定于2017年9月19日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