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6235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8-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6235号
王乾: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凤支行诉被告王乾、中山市天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解除原告与被告王乾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2.被告王乾立即向原告清偿尚欠的借款本金52900.42元、利息977.73元、罚息25.08元、复利10.95元(暂计至2017年3月16日,从2017年3月1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收);
3.原告对处置被告王乾名下位于中山市东凤镇唯美嘉园1期1号楼1202房的抵押物所有价款就诉求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中山市天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王乾的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 被告王乾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抵押权产生的律师费2696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王乾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2日15时3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