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6405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8-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6405号
中山市东凤镇刘运安百货店:
本院受理原告徐峰诉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刘运安百货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鸡蛋款1600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自立案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东凤镇刘运安百货店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7日15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东凤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