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6635号起诉状副本及传票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8-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6635号
丁振俊:
本院受理原告温国香诉被告丁振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判令被告丁振俊偿还原告温国香借款本金一万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丁振俊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0月20日9时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