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6700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8-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6700号
严石牛:
本院受理原告廖秋燕诉被告严石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请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方支付货款128500元及该款从起诉之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请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严石牛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7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