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6700号民事起诉状公告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17-08-09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2民初6700号

严石牛:

  本院受理原告廖秋燕诉被告严石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请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方支付货款128500元及该款从起诉之日至还款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2.请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严石牛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本院定于2017年10月17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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