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404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初404号

马达光:

原告中山市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达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2072民初404号之二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马达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山市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1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用8914.04元及违约金(从2019年11月起,分别以每月应缴纳未缴纳的物业管理费240.92元为基数,自欠缴物业管理费的当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该款原告中山市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马达光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嘉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马达光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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