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2780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初2780号
成瑞良:
原告百驿物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瑞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2072民初2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成瑞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百驿物联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7063.3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元(原告百驿物联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成瑞良负担227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原告百驿物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成瑞良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九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东凤法庭
联系电话:0760-22788506、22788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