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2990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初2990号
黄淑珍、莫博然:
原告游祥明与被告黄淑珍、莫博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2072民初2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莫博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游祥明支付货款14900元;
二、驳回原告游祥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元(已由原告游祥明预交),由被告莫博然负担173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原告游祥明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黄淑珍、莫博然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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