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3163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初3163号

梁丽贞:

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凤支行与被告梁丽贞、中山市万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2072民初3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丽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凤支行归还借款本金547677.93元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4月20日,正常利息40167.07元,罚息798.4元,复利2163.31元;自2024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收未收的利息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的五年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5个基点上浮50%计付,上述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每年1月1日重新定价一次];

二、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凤支行对被告梁丽贞名下位于中山市东凤镇东海四路3号逸湖半岛花园89幢2504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判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凤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3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337元,合计12771元(已由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凤支行预交),由被告梁丽贞负担12771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凤支行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梁丽贞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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