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3193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初3193号
中山市陆诚兴电子有限公司、陆霞艳、黄亮:
原告中山市东凤镇兴之盛锡业制品厂与被告中山市陆诚兴电子有限公司、陆霞艳、黄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2072民初3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陆诚兴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凤镇兴之盛锡业制品厂支付货款12113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21131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中山市陆诚兴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凤镇兴之盛锡业制品厂支付律师费4000元;
三、被告陆霞艳、黄亮对被告中山市陆诚兴电子有限公司上述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山市东凤镇兴之盛锡业制品厂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3元(已由原告中山市东凤镇兴之盛锡业制品厂预交),由被告中山市陆诚兴电子有限公司、陆霞艳、黄亮负担2803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东凤镇兴之盛锡业制品厂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陆诚兴电子有限公司、陆霞艳、黄亮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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