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诉前调22582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诉前调22582号
广州市鸿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林文豪、林文钦: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超锋电线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鸿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林文豪、林文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广州市鸿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林文钦向原告支付货款582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582800元为基数,自起诉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日止);
二、判令被告林文豪对诉讼请求一的货款582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广州市鸿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林文豪、林文钦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3日11时00分在中山市东凤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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