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诉前调23180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2072民诉前调23180号

谢职基、林意欢:

本院受理原告杨乐怡与被告谢职基、林意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谢职基、林意欢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40000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66158.85元(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约定的月利率1.5%,即年利率18%计算,从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为10454.79元;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2023年11月13日起诉时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的四倍,即年利率13.8%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9月11日利息为1739.18元;2020年9月11日还款10000元,按照先息后本的方式计算,冲抵利息10000元,冲抵本金0元,欠付利息2193.97元。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8%计算,从2020年9月12日至2020年9月30日利息为1436.71元;2020年9月30日还款50000元,冲抵利息3630.68元,冲抵本金46369.32元,欠付本金153630.68元。以153630.6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8%计算,从2020年10月1日至2021年1月26日利息为6854.04元。以1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8%计算,从2021年1月27日起暂计至2023年11月13日利息为59304.81元;以1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8%计算,从2023年11月14日计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谢职基、林意欢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2日9时30分在中山市东凤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九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东凤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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