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3990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3990号
黎波成:
本院受理原告杨乐怡与被告黎波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黎波成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2日9时00分在中山市东凤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九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60号东凤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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