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5447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5447号
梁嘉泽:
本院受理原告石煜与被告陈德霖、梁嘉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94000元及利息暂计35060.43元(利息以94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1年5月18日起,暂计至2023年11月21日,为35348.7元,实际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本案的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梁嘉泽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2日11时00分在中山市东凤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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