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2082号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2072民初2082号

 

原告: 张卫均,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涌头东街25号之一。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弘,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龙,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建设,男,199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佗城镇亨渡村委会先锋村110号。

第三人:何权添,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志和一街一巷4号。

第三人:朱海,男,199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佗城镇亨渡村委会先锋村62号。

原告张卫均与被告朱建设,第三人何权添、朱海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存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金锋华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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