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2082号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05-1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粤2072民初2082号
原告: 张卫均,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涌头东街25号之一。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弘,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龙,广东广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朱建设,男,199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佗城镇亨渡村委会先锋村110号。
第三人:何权添,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志和一街一巷4号。
第三人:朱海,男,199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川县佗城镇亨渡村委会先锋村62号。
原告张卫均与被告朱建设,第三人何权添、朱海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存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金锋华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