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4655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14655号


中山市铭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董浩、陈雅琪:

本院受理原告许小玲与被告中山市铭扬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董浩、陈雅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24)粤2072民初14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雅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许小玲支付货款96782元及利息(以9678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4年7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许小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1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45元,合计3446元(已由原告许小玲预交),由原告许小玲负担197元,被告陈雅琪负担3249元,并直接向原告许小玲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303829 承办法官:高锡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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