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4656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14656号


乐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乐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24)粤2072民初146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乐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3年3月至2023年10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合计2326.24元及支付相应违约金(2023年3月至2023年10月期间每月的物业服务费违约金以290.78元为计算基数,自次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乐飞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山晟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303829 承办法官:高锡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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