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5301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初15301号


中山市鸿杨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凤镇友亿玻璃工艺厂与被告中山市鸿杨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2072民初153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鸿杨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凤镇友亿玻璃工艺厂支付货款27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实欠货款为基数,自2024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13元,由被告中山市鸿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中山市鸿杨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713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中山市鸿杨电器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2587255 承办法官:卢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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