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5617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初15617号
李栋、中山市东凤镇铭宝塑胶模具厂:
本院受理原告裴静、中山市东凤镇乐泽模具加工厂与被告李栋、中山市东凤镇铭宝塑胶模具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向你公告(2024)粤2072民初156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东凤镇铭宝塑胶模具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凤镇乐泽模具加工厂支付加工款15630元;
二、被告中山市东凤镇铭宝塑胶模具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前述债务的,被告李栋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东凤镇乐泽模具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裴静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元(已由原告中山市东凤镇乐泽模具加工厂预交),由被告中山市东凤镇铭宝塑胶模具厂、李栋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东凤镇乐泽模具加工厂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