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5625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15625号
中山市哟简印花有限公司、江记:
本院受理原告王小华与被告中山市哟简印花有限公司、江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24)粤2072民初15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哟简印花有限公司、江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王小华支付款项194883.25元及利息(以194883.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7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98元(已由原告王小华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哟简印花有限公司、江记负担,并直接向原告王小华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联系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道中143号黄圃人民法庭
联系电话:0760-23303829 承办法官:高锡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