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6158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2072民初16158号
中山市鸿甄新材料有限公司、叶宇桓、叶树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添福隆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鸿甄新材料有限公司、叶宇桓、叶树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向你公告(2024)粤2072民初16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鸿甄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添福隆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970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以4497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叶宇桓、叶树勇对被告中山市鸿甄新材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叶树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添福隆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及担保服务费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4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25元,合计1589元(已由原告中山市添福隆新材料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中山市鸿甄新材料有限公司、叶宇桓、叶树勇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添福隆新材料有限公司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