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6418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16418号
雷水奇:
本院受理原告李行文与被告中山市雷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雷水奇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2072民初16418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雷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雷水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李行文支付下列款项:
(一)停工留薪期工资14016.3元;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989.4元;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136.8元;
(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284.2元;
二、驳回原告李行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20元,合计330元,由被告中山市雷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雷水奇负担;诉讼保全申请费925元,由原告李行文负担130元,被告中山市雷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雷水奇负担795元(上述费用原告李行文均已预交,其中由被告中山市雷业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雷水奇负担的费用合计1125元由其迳付原告李行文)。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160、22587253 承办法官: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