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6512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16512号
苏煜瀚:
本院受理原告陈廷洪与被告苏煜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2072民初16512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苏煜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陈廷洪支付劳务费24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元,由原告陈廷洪负担12元,被告苏煜瀚负担406元(原告陈廷洪已预交,由被告苏煜瀚迳付原告陈廷洪)。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联系电话:0760-22588160、22587253 承办法官: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