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3807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3807号

叶国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埃米可焊接材料厂与被告叶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88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326元(以48829元为基数,从2024年2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暂计至起诉日)合计51155元;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叶国峰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月6日15时45分在本院第26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升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22588009、22588506    承办法官:梁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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