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诉前调27633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诉前调27633号

李进: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福固斯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进、中山市黄圃镇鑫航五金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中山市黄圃镇鑫航五金加工厂向原告支付货款48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48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暂计至2024年7月21日为282.9元】;以上暂计48282.9元。

二、判令被告李进对上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李进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1月6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26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

联系电话:0760-22588009、22588506    承办法官:梁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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