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2720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2720号
刘欣: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德炬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2072民初2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刘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山市德炬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082元及利息损失(自2023年11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351元,合计978元(原告中山市德炬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刘欣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德炬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