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6245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6245号
广东众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廖凤丽、周坤、李成: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巨光模具厂与被告广东众鸿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廖凤丽、周坤、李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2072民初6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巨光模具厂支付货款89110元及利息(以8911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巨光模具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8元(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巨光模具厂已预交),由被告李成负担。被告李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补缴2028元,原告中山市小榄镇巨光模具厂预交的2028元由本院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