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6391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16391号
戚秋扬: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三角镇艺烽建材店与被告中山市宝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戚秋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2072民初16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宝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三角镇艺烽建材店支付货款304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412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三角镇艺烽建材店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3元(已由原告中山市三角镇艺烽建材店预交),由原告中山市三角镇艺烽建材店负担48元,被告中山市宝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575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三角镇艺烽建材店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戚秋扬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联 系 人:牛璐 联系电话:0760-22588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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