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6393号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16393号


兴义晨曦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同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志扬、兴义晨曦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2072民初163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同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保全申请费625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同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同威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被告兴义晨曦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联 系 人:牛璐   联系电话:0760-22588698

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九洲基东生西路1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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