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4035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14035号
宋后锋:
原告杜开贵与被告宋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2072民初140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后锋对宋小玲在(2021)粤2072民初1452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剩余款项31956元及利息5219.48元承担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杜开贵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8元,减半收取计414元(该款原告杜开贵已预交),由原告杜开贵负担40元,由被告宋后锋负担374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原告杜开贵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