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4039号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14039号


陆良彬: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超展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陆良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2072民初140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超展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保全申请费308元(原告中山市超展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超展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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