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5503号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15503号


刘继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纤玲灯饰厂与被告刘继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2072民初155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纤玲灯饰厂撤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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