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5503号民事裁定书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15503号
刘继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纤玲灯饰厂与被告刘继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2072民初155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纤玲灯饰厂撤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