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6348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16348号


邬鸿忠: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与被告邬鸿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2072民初16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邬鸿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支付赔偿款134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元(该款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邬鸿忠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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