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6349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16349号


李志恩:

原告中山市古镇艺进彩色印刷厂与被告蓬江区完美建材店、李志恩、张建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2072民初163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蓬江区完美建材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古镇艺进彩色印刷厂支付货款25983元及逾期利息(以25983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蓬江区完美建材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古镇艺进彩色印刷厂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被告李志恩、张建棠对被告蓬江区完美建材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山市古镇艺进彩色印刷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4元(该款原告中山市古镇艺进印刷厂已预交),由被告蓬江区完美建材店、李志恩、张建棠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古镇艺进印刷厂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 关闭 ]  [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