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6542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16542号
郑丽媛、李海湛: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龙耀模具厂与被告中山市金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郑丽媛、李海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2072民初16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金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龙耀模具厂支付货款39500元及逾期利息(以39500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郑丽媛对被告中山市金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小榄镇龙耀模具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8元,诉讼保全申请费415元,合共1203元(该款原告中山市小榄镇龙耀模具厂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金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郑丽媛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中山市小榄镇龙耀模具厂多支付的120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