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6555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28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16555号
陆秀田: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南头镇金博石材装饰部与被告陆秀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2072民初16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陆秀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南头镇金博石材装饰部支付货款2651.8元及逾期利息(以2651.8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该款原告中山市南头镇金博石材装饰部已预交),由被告陆秀田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南头镇金博石材装饰部支付。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