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9029号之三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9029号之三
李红海、中山市精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原告宋军与被告中山市绿豹灯饰有限公司、第三人李红海、周小河、中山市精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9029号民事判决书。
驳回原告宋军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039元(原告宋军已预交),由原告宋军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