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2072民初19029号之三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2072民初19029号之三


李红海、中山市精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原告宋军与被告中山市绿豹灯饰有限公司、第三人李红海、周小河、中山市精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2072民初19029号民事判决书。

驳回原告宋军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039元(原告宋军已预交),由原告宋军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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