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5998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5998号
龚升柱、龙仙珠: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跃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龚升柱、李成、龙仙珠与破产有关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2072民初59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龚升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赔偿款3666702.37元,该款项归入原告中山市跃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
二、被告龚升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跃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支付破产费用420.2元;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跃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39元(该款原告中山市跃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龚升柱负担。原告中山市跃洋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6139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被告龚升柱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361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