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6204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6204号
刘树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被告刘树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2072民初6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树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代偿款130690.94元及违约金(以130690.94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刘树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保险费4927.93元;
三、被告刘树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律师费500元;
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8元,减半收取计1604元(已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预交),由被告刘树海负担,并直接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