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2072民初15187号
责任编辑:李珏盈 来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发布日期:2024-10-30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2072民初15187号
廖思冰:
本院受理原告潘菡娇诉被告中山市转折舞蹈文化有限公司、廖思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2072民初15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转折舞蹈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潘菡娇退回培训费用193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193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廖思冰对第一判项确定的被告中山市转折舞蹈文化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潘菡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元(该款原告潘菡娇已预交),由原告潘菡娇负担162元,被告中山市转折舞蹈文化有限公司、廖思冰负担283元。原告潘菡娇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83元由本院退回,被告中山市转折舞蹈文化有限公司、廖思冰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83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月十八日